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对于代位继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见,《民法典》中规定的代为继承人的范围相较于原来的《继承法》有所扩大,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包括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