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和扶养人协商订立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合同,双方须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扶养人的义务是扶养义务,即在遗赠扶养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受扶养人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在受扶养人死亡后,负责处理受扶养人的后事。
受扶养人的义务即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对于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受扶养人在生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权擅自处分。这是因为擅自处分将影响到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