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6 11-36-43
案情简介:本案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因该案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从而提起上诉,本律师团队对对方上诉请求进行答辩,认为对方的上诉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支撑,我方已完成对我方持有的遗嘱的举证责任,遗嘱虽有未注明日期,但通过录像证据已能确定,应当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
案件结果:法院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法院肯定了我方持有的遗嘱的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